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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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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电院政发202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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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实施活动,根据学校《采购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项目倡导合法、合规、公开和透明,并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第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化流程审批管理,即在江苏省财政一体化系统进行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申请。非申购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同步在学校采购内控系统进行计划申报和采购流程审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业务归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标和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计划与财务处、教务处、科研产业处、总务基建处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招标和采购工作。

第六条 学校采购活动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加强通用类采购项目执行,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实施所归口业务采购活动,归口业务分工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归口品目:公务车辆(含车辆购置、车辆维修和保养、加油、保险)、大型会议服务。

(二)科研产业处归口品目:科学研究、科研服务、科研类软件开发、科研类设备。

(三)总务基建处归口品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四)后勤服务中心归口品目:物业管理服务、出租车客运服务。

(五)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归口品目:信息化设备(含服务器、信息安全设备、不间断电源、视频会议系统设备)、信息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非科研类)(含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实施、云计算服务)、网络运行维护(含接入服务)。

(六)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归口品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触控一体机、打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空调机、家具、用具、复印纸、电梯、LED显示屏、液晶显示器印刷服务

划分归口品目的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统筹实施采购活动。

第三章 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范围界定

第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选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

第八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学校分散采购组织形式包括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学校统一组织采购和申购部门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机构采购范围: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2.学校商请委托的其他项目。

(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范围: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

3.学校委托的其他项目。

(三)学校统一组织采购范围:

1.框架协议采购范围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申购部门委托的其他项目。

(四)申购部门自行采购范围:

1.框架协议采购范围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3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预算金额未达1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九条 学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网上商城和市场比价采购,规定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情形: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招标情形: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符合以下数额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工程项目依法不招标情形:不属于上述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全省联动框架协议品目范围、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应当采用框架协议采购。不属于全省联动框架协议品目范围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未出台规定的,按学校自行采购规定执行。

(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且非框架协议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依据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网上商城采购。

(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3万元、非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除可选择上述第(五)款规定方式外,可采用市场比价采购。

市场比价采购,指申购部门2名及以上人员共同参与的、对3家及以上的潜在供应商进行比价选购的采购行为,并填写市场比价采购记录表(附件1)。市场比价采购,应以同质、同量、同要求为基础,选定报价总价最低供应商为最终成交供应商。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报销时提供市场比价采购记录表。

第四章 采购预算、需求管理和意向公开

第十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均纳入预算编报范围,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的,按学校规定履行调整、追加手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还需报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申购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与财务处下达的预算准备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采购品目名称、预算金额、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

采购项目属性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品目名称在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中选择。一个项目中包含2种以上属性的,按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第十二条 申购部门应认真开展采购项目需求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对项目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形成书面的采购需求调研报告,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以第三方机构的工程造价体现采购需求,工程造价表需经申购部门和第三方机构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 申购部门应按项目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政府采购项目在江苏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非政府采购项目在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网站公开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日。公开时间期满,方可实施采购活动。

框架协议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3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五章 采购活动实施

第十四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或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在江苏省财政一体化系统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获批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在苏采云系统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并报送采购项目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无需委托。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申购部门在学校采购内控管理系统进行预算审批和计划填报。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3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不实行电子化流程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单项预算金额达到三重一大文件规定金额的,需经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学校党委会研究,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未达三重一大文件规定金额的,需经政府采购专家或行业专家论证,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未达10万元的,需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未达3万元的,需经申购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经专家组论证,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规定,获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汇总相关材料在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需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未按规定审核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获上级财政部门同意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第十七条 申购部门提交项目采购需求给实施主体编制采购文件,按采购组织形式不同,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科和申购部门等四类实施主体,采购文件会同申购部门、业务归口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和法务部门进行内部会审,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出采购文件。

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技术复杂或特殊项目的采购文件,需经政府采购专家或行业专家论证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框架协议采购、网上商城和市场直接选定项目,无需编制采购文件和信息公告。

第十八条 编制采购文件时应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息公告,包含采购机构名称(如有)、采购项目名称、预算(最高限价)、资质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文件获取方式、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地址、采购人信息等。

(二)投标人(供应商)须知,包括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投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报价要求和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如有);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单一来源项目可不作要求);货物、服务、工程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投标(响应)文件有效期、无效情形;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三)评标(评审)标准,按采购方式不同,评标(评审)标准规定如下。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评标标准包括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货物属性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比重不低于30%,服务属性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比重不低于10%。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2.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评审标准是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由磋商小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货物项目属性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比重在30%60%,服务属性价格比重价格比重在10%30%,工程项目参照货物和服务在项目中资金占比情况设置价格比重。

3.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评审标准是经谈判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产生成交候选人。

4.询价采购方式

评审标准是要求供应商报出一次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

5.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方式

评审标准是就供应商的价格和服务等方面进行谈判后的最终价格。

(四)项目采购需求

1.货物项目采购需求包含采购标的、数量、规格、标准、交货期限、质保期限、验收标准、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

2.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包含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验收标准(考核标准)、付款方式、处罚措施等;

3.工程项目采购需求包含工程量清单、施工要求、工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质保期限等。

(五)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如有),包括资质审查要求、报价、技术参数响应(如有)、服务承诺(如有)、授权人等。

第十九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整体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部分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部分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算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预留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算总额的30%、预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份额的60%。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不低于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未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学校自行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优先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二十条 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及相关评审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电子化采购项目的文件应当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磋商、谈判、询价)保证金。学校非政府采购活动如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2%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活动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超过中标(成交)价格的10%,应允许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换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采购信息公告由采购活动实施主体负责发布,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单项或同批预算在3万元及以上、未达100万元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招投标网或学校采购网站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按采购方式选择不同规定如下。单项或同批预算未达3万元的采购项目可不发布信息公告。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

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

1.公告期限不低于3个工作日,自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在响应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1.公告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在响应截止时间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公示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

2.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标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机构(如有)、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采购人、采购机构(如有)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采购领导小组,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询价小组、谈判小组是独立负责采购项目评审,推荐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临时机构。

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评标磋商、询价、谈判专家,原则上应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项目的评标磋商、询价、谈判专家,可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也可在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项目特点需要自行选择评标磋商、询价、谈判专家的,需提出书面理由,报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招标方式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磋商(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评审专家名单在采购环节保密,在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活动采用资格后审的,由采购人或社会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特殊项目可委托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资格审查后合格投标人(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谈判、询价、磋商)。特殊项目,符合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情形的,经申购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继续采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结果中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采购结果公告期限结束后,实施主体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成交)。

第六章 质疑、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机密。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或异议。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情况可向学校监察部门申诉。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异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学校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对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五条 学校申购部门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学校申购部门根据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等内容拟订合同,在学校采购-合同系统实行电子化审签。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学校可按评审报告推荐结果,确定新的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服务类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采购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签订不超过3年的采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告,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在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网站公告。

第三十九条 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适用民法典。对采购合同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双方可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履约、验收

第四十条 申购部门作为项目执行主体,应落实专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跟踪项目进度,独立进行事中管控,督促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申购部门应当立即中止项目,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四十二条 合同履行中原则上不得追加采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采购的,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三条 采购项目验收由申购部门发起,邀请业务归口部门一同参与。验收小组对照合同约定的验收内容和要求,制定验收方案,出具验收报告。国家和行业有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可邀请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和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验收报告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有隐蔽工程的项目应出具中期验收记录。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属于质量、技术机构强制检测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向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报检并获取专业检测报告,作为验收的前置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申购部门向财务部门申请合同支付,财务部门自收到发票后20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资金支付,经批复后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学校采购管理的;

(二)未提供完整、明确需求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学校财产遭受损失;

(三)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标底或者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七)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八)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九)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并将供应商列入免费开放的api网站应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同时禁止其在未来一到三年内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

第十章 资产和采购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申购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手续,并做好资产交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整理、归集预算在3万元及以上的采购档案,定期移交档案馆归档保存,做到每项采购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政府采购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学校申购部门自行采购项目档案由申购部门建档管理。

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采购档案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九条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在采购活动及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密。

第五十一条 涉密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实施。

第五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江苏上级监管部门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53号)和学校科研设备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 因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涉及进口物资采购事项无需报上级监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若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苏电院政发〔20221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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